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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央企等在京成立数据公司(上)

发布人:中嘉和信 发布时间:2023.07.07 来源:通信世界全媒体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

文中指出,总体目标是形成一批先行先试的数据制度、政策和标准。推动建立供需高效匹配的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充分挖掘数据资产价值,打造数据要素配置枢纽高地。促进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形成一批数据赋能的创新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领军企业。力争到2030年,本市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2000亿元,基本完成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工作,形成数据服务产业集聚区。

文中表示,支持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京成立数据集团、数据公司或数据研究院。发展数据生产服务业,支持企业开展数据采集、清洗加工、存储计算、数据分析、数据标注、数据训练等数据生产服务,支持企业研发建设数据生产线,推进数据生产自动化。培育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业发展,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语音、图像和自然语言等内容,丰富合成数据供给。

全文如下

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要求,坚持“五子”联动,发挥“两区”政策优势,把释放数据价值作为北京减量发展条件下持续增长的新动力,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加快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先行先试,围绕数据开放流动、应用场景示范、核心技术保障、发展模式创新、安全监管治理等重点,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为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首创首善、先行示范。坚持改革创新,率先开展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打造数据要素政策高地。

——开放融合、互利共赢。推进数据开放和融合应用,赋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数据红利。

——场景牵引、供需匹配。以数据赋能产业发展、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务为牵引,推动数据供给和需求匹配。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断强化数据资源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安全合规、守牢底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数据治理,保证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合规。

(三)总体目标

形成一批先行先试的数据制度、政策和标准。推动建立供需高效匹配的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充分挖掘数据资产价值,打造数据要素配置枢纽高地。促进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形成一批数据赋能的创新应用场景,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领军企业。力争到2030年,本市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2000亿元,基本完成国家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工作,形成数据服务产业集聚区。

二、率先落实数据产权和收益分配制度

(四)探索建立结构性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

推动界定数据来源、持有、加工、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利,推进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结构性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先行先试。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明确各单位按照数据的采集、管理、持有、使用职责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公共数据的采集单位要确保汇聚数据合法、准确、及时。市大数据中心开展公共数据归集、清洗、共享、开放、治理等活动,确保数据合规使用。推动建立企业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采集、持有、加工和销售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分别按照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获取相应收益的权益。推进建立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机制,允许个人将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授权数据处理者或第三方托管使用,推动数据处理者或第三方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使用数据或提供托管服务。

(五)完善数据收益合理化分配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数据来源者依法依规分享数据并获得相应收益。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分配机制,推进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方分享收益和提供增值服务。探索建立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的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采用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来源、采集、持有、加工、流通、使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探索个人以按次、按年等方式依法依规获得个人数据合法使用中产生的收益。

三、加快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实现

(六)开展数据资产登记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等部门研究出台并组织实施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市大数据中心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工作,持续组织完善和更新公共数据目录,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和可信可控的区块链底层技术体系,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基础台账,做到“一数一源”、动态更新和上链存证,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化全流程管理。在社会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的原则下,支持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为社会主体提供社会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发放数据资产登记证书,详细载明权利类型和数据状况,形成数据目录,并提供核验服务;组织建设行业数据资产登记节点,推进工业、交通、金融等行业数据登记,激活行业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资产登记。

(七)探索数据资产评估和入表

不断推动完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模型,推动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标准,建立完善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机制,开展数据资产质量和价值评估,为数据资产流通提供价值和价格依据,保障数据资产价值公允性。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探索将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激励机制。

(八)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

探索市场主体以合法的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企业、进行股权债权融资、开展数据信托活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金融机构面向个人或企业的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做好数据资产金融创新工作的风险防范。

四、全面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九)完善公共数据开放体系

开展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对用于公益服务的公共数据遵循“开放是常态、不开放是例外”原则,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建立各部门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清单,完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明确数据的开放主体、开放等级和开放模式等内容。提升市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汇聚开放能力,升级改造北京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积极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库和目录体系,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规模。通过服务窗口、开放平台等载体受理公共数据开放的社会需求,结合应用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后相应调整开放计划,推动公共数据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服务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加强北京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建设,鼓励通过应用竞赛和建立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等方式,推动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将公共数据开放情况纳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设“月报季评”工作。支持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京建设各类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提供公共数据服务。

(十)推进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

按照有条件有偿使用的方式,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推广完善金融等公共数据专区建设经验,加快推进医疗、交通、空间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建设。推进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则,规范公共数据专区授权条件、授权程序、授权范围,以及运营主体、运营模式、运营评价、收益分配、监督审计和退出情形等。被授权运营主体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向社会提供有偿开发利用。研究推动有偿使用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

五、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十一)建设一体化数据流通体系

统筹优化在京数据交易场所和平台布局,推动构建协同联通、内外并存、辐射全国的数据交易市场。提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能级,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建立数据交易指数,服务各行业数据流通交易和开发利用;支持建设社会数据专区,开展数据产品交易、融合应用、资产评估、托管、跨境和数据商备案等服务;加大对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和交易场所的投资,探索建设基于真实底层资产和交易场景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给予数据资产运营单位相应业绩考核支持。允许数据商建立商用化的行业数据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等用户提供数据产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平台企业加大开放社会数据,用于支持发展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推进数据交易产业合作,打造数据流通交易生态。

(十二)推进社会数据有序流通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支持数据交易场所制定便于数据流通的数据交易规则。推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建立数据交易机构预定价、买卖双方协议定价、按次定价等数据产品定价模式。推动建立数据交易范式及合同模板。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追溯、使用次数限制、数据水印等措施规范交易后的数据用途。鼓励数据商进场交易,鼓励数据经纪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和增值化服务,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数据交易保险,降低数据交易风险。引导承担公共服务的单位依托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探索推进公共数据被授权运营单位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登记、上架、备案对外交易的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

(十三)率先探索数据跨境流通

鼓励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办好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等会议论坛,在数据服务、市场开放、产品技术创新等方面实现合作共赢。围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通国际规则和数据技术标准的制定,重点推动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通业务合作。完善数据跨境监管机制,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推进“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等工作,分类分级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鼓励跨国企业依托现有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运营平台。支持海淀区等建设北京数字贸易港,支持朝阳区建设北京商务中心区跨国企业数据流通服务中心,支持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数字贸易试验区,推进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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